公报称,自2011年7月1日起,在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同时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将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用于上网发电的除外)依法予以拆除或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而10蒸吨/小时以上的锅炉,具备废气治理设施,排放达到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并已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则可以推迟至2013年7月1日淘汰。
据悉,公报中所指高污染燃料主要包括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但不包括车用燃料。同时还包括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以及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