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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局不作为 成就康菲石油傲慢

  来源:三晋都市报  日期:2011-07-12  关注度:1035
 需要反思,需要道歉,需要惩罚的,不只是中海油和康菲,首先应该是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通报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初步调查显示,本次溢油污染主要集中在该油田周边海域和西北部海域,其中劣四类海水面积为840平方公里,作业者康菲公司负全责。为什么事故发生一个月后,海洋局才通报相关情况?海洋局解释说:这次发生溢油的原因很复杂,监测数据的采集、污染面积的判断、事故原因的分析等,不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准确的结论,需要一定的时间。

  作为负全责的作业者,康菲石油始终未曾出示任何相关声明,其公司网站也未披露相关信息,康菲石油的傲慢做法,违背了基本的企业责任和国际通行法则,让人震惊。可是,更让人震惊的是,康菲石油尽管如此傲慢,所面临的处罚却最高也只有区区20万元,相比国外仅是一个零头。这也就难怪康菲石油如此肆无忌惮,若是同样的漏油事故发生在美国,康菲石油可能会第一时间主动披露信息,区别在于:按照美国法律,企业若未及时通报,将会被严惩。

  区区20万元,其实不是惩罚,而是纵容。结果就是,石油公司日益傲慢,在漏油事故长达一个月之后,竟然都不屑于对社会公开。那么,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为何如此落后呢?在美国墨西哥湾漏油事故造成生态灾难震惊全球,国内海上漏油事故亦频频发生的背景下,作为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为何迟迟不能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法建议,非要等到事故发生之后才来指出这是法律的局限?放任法律惩罚手段的明显落后而长期不能提出修法建议,这算不算一种不作为?

  为何漏油事故发生后长达一个月才通报情况,海洋局的解释是“发生溢油的原因很复杂”,所以“不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准确的结论”。可是,就算原因再为复杂,监测数据的采集、污染面积的判断、事故原因的分析等,海洋局都可以慢慢调查,公众并不强求海洋局第一时间就拿出准确数据。但是,第一时间对公众通报事故的发生,应该是完全可以做到的。以原因复杂为由不对外公布漏油事故,只对相关政府部门做选择性通报,难道不是对公众知情权的无视?

  6月16日,海洋局约见康菲公司负责人时,向他们提出过“是否已对公众披露”。他们说没有。“我说你们应该讲,你们污染了我国的海洋,应该向公众公布。”在漏油事故的信息披露上,国家海洋局对自己的定位难道只是“向康菲公司提出相关建议”?作为执法者的海洋局不该是一个建议者,而应该是一个约束者和监管者,康菲公司污染我国海洋,必须向公众公布;不公布,那么作为执法者的海洋局就该及时有所行动,焉能坐视不管,任其想公布就公布,不公布就不公布?

  中海油、康菲、海洋局都理应及时向社会公开信息,可结果谁都没有公布。企业隐瞒事故信息,主管部门理当对其作出惩罚,并以自身信息公开弥补公众知情权受损,怎能反倒帮着涉案企业隐瞒漏油事故信息呢?所以,需要反思,需要道歉,需要惩罚的,不只是中海油和康菲,首先应该是海洋局。

  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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