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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污染频发 索赔应兼顾渔民利益

  来源:石油机械网  日期:2011-07-14  关注度:1033
 正义网北京7月14日电(记者 刘博)在渤海湾溢油事故尚未平息之时,国内最大炼油项目中海油惠州大亚湾炼油项目发生火灾,12日该公司最大的自营油田辽宁绥中36-1油田中心平台中控发生故障,导致原油落海,油田停产。在海洋石油污染事故频发的背后,赔偿问题逐渐浮上水面,就此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和曾代理过中石油大连事故渔民索赔的王永杰律师。

  王灿发:国家可代表公众提出生态索赔

  此前有媒体报道,国家海洋局北海环境监测中心近期对渤海蓬莱19-3油田溢油造成的海洋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分析,结果表明,截至7月11日,这次溢油事故除造成840平方公里的劣四类严重污染海水面积外,还导致周边约3400平方公里海域由第一类水质下降为第三、四类水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水水质标准》,劣四类海水甚至比标准中第四类“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的水质还要差,而部分溢油在风和水流的作用下,有的溶于海水,有的沉入海底,这些残存于环境中的油污将会对海洋生态产生长期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简称海洋法)中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国家海洋局作为行使我国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代表国家对相关责任公司提出生态索赔。”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对记者说,生态索赔的数额需要相关部门对生态环境的损失进行评估后得出,而这次事故的生态索赔对象,除了国家海洋局认定的事故责任方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简称康菲公司)外,作为“合作”投资该油田的“合资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简称中海油)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王永杰:渔民索赔之路依旧漫长

  大连发生油管爆炸导致附近海域石油导致附近海域石油污染严重,事情未满一年,代理当地渔民索赔案件的北京亿嘉律师事务所的王永杰律师说,此次渤海湾溢油事故的索赔标准和索赔对象,都有待于国家权威部门发布正式的事故报告以及对污染影响进行评估和鉴定。

  “就像九龙治水,海洋石油污染事故发生,国家海洋局,国家环保总局、渔业局、海事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都可以进行相关处理,但是到底谁能治理好,还是很难说的。”王永杰说,渤海湾的溢油事故现在由国家海洋局出面处理,根据海洋法的规定,国家可以向造成污染的责任方提出生态索赔,但由于海洋法从1999年至今未曾修改,其中的赔偿数额在目前看来比较低,而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责任法)中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王永杰称,由于海洋石油污染造成附近海域渔民损失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可向污染者提出索赔。

  至于中海油是否可以同时列为索赔对象,王永杰认为,首先要根据官方认定的事故责任方来确定;其次要看中海油与康菲公司的开发合同中关于事故责任如何规定;第三,作为出事海域的所有人,中海油是否尽到管理的义务也是标准之一。

  “具体的赔偿金额以及细节方面,还需要等待相关部门对环境污染的评估和鉴定,受损渔民可向当地的海事法院提出诉讼。只是具体的评估和鉴定需要一个漫长的等待过过程,而海洋环境污染也不会立即显现,是根据时间的推移逐渐体现出来。”王永杰表示,自己也会将这场“拉锯战”进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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