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近期下发通知称,中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主体范围为持股20%以上的第五层外国公司,其并可自主选择分国抵免或者综合抵免;该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在目前石油企业境外项目普遍盈利的情况下,综合抵免可以使石油企业税负降低."上海证券报周三援引税务专家王骏称.
王骏并称,在目前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抵免操作当中,每个国家或地区都有抵免限额,因此可能出现企业在A国的抵免额度用完了,但是在B国的抵免额度却还没有达到上限的情况,而综合抵免则可以充分利用各个国家的抵免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