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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菲挑战海洋局“底线”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日期:2011-08-12  关注度:1206
 尹一杰

无论各界舆论如何狂轰滥炸,渤海漏油责任方康菲石油不紧不慢、临时处理的态度依旧不改,漏油事故影响持续放大的同时,这家此前在中国低调运营的国际石油巨头却扼住了中国环境保护法制度漏洞的“命门”。

而与康菲石油的“傲慢”相衬的是,作为海洋生态的监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却在这场耗时日久的拉锯战中越发“力不从心”,虽然从最初的沉默应对到目前的强力批评,国家海洋局迈出了捍卫职权的重要一步,但围绕漏油事故的层层难题,立法机制的长期滞后,以及配套法规的缺失却成为国家海洋局,以及受害群体“索赔无门”的症结所在。

截至目前,在蓬莱19-3油田发生泄漏事故两个多月后,中海油和康菲石油仍然未对漏油所造成的损失做出详尽评估,对海洋生态造成的影响以及相应的赔偿方案也始终难产。

不仅如此,康菲石油在清理残留油污的操作上依旧惯行临时补救措施,这与国家海洋局对其提出的清理标准相差甚远,可国家海洋局规定的完成清理日期已过,康菲石油的逾期违约却并未遭到任何处罚。

“康菲的理由是清理工作受台风影响,不得不临时停止,但从认责态度上讲,事故发生这么久为什么不能出台损失评估和赔偿方案?”环保组织达尔问自然求知社项目官员邵文杰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而针对这一核心问题,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则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明确指出,法律制度的漏洞,以及司法系统的回避态度是导致康菲石油赔偿责任无法明细的根源所在。

“虽然中国环境保护法方面不够完善,但这并非我们索赔无门的理由,立法机制尚待健全,不代表我们就完全无法可依。”马军说。

一名了解2005年乐亭县溢油索赔案件审理的律师向本报记者透露,在应对漏油事故时,虽然受损渔民可以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准则对肇事方起诉索赔,但受取证、立案、上诉成本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受害渔民的索赔之路都充满了未知。

“当地政府,以及司法系统从根本上就不会站在受害者这边,事实上,近几年在渤海湾因漏油引起的索赔案件多数都是私下调解的,此次乐亭县渔民的遭遇不是第一次。”上述匿名律师对本报记者说。

立法漏洞

迄今为止,针对海上漏油事故的责任界定和处罚标准,《海洋环境保护法》是国内唯一能依据的法律法规。而除去对海洋水质的破坏以外,漏油事件本身还会对周边物种生态、渔业水产养殖乃至于沿海居民健康构成持续性的影响。显然,针对上述影响的处罚已不能透过一部《海洋环境保护法》得以体现,海洋环境事件的立法盲区也由此显现。

相比之下,2010年BP在墨西哥湾的漏油事故,以及美国政府的应对则无疑为国内的司法部门提供了应对样本。

本报记者了解到,针对墨西哥漏油事故,美国司法部门指责BP违犯了《清洁水法》、《石油污染法》以及《濒危物种法》等数部法律,完备的法律体系也为全面彻底地处理涉事方提供了强大支撑。

与国外不同的是,目前,我国针对海上溢油污染事故所采取的处理方式也标准不一,其中,船舶漏油、钻井平台、油罐油管漏油的处罚依据也都各有不同。

据本报记者了解,此前,我国加入了《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并出台相关法规与司法解释,对船舶溢油污染事故的民事赔偿问题进行指导。

随后,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船舶油污的各项损害赔偿项目、责任限制以及船舶油污基金均又进行了详尽规定,这一制度也相对完善。但对于钻井平台和油罐油管的漏油处罚,迄今为止,具体的制度安排依旧缺失,这也无疑给事故索赔造成了一定难度。

“针对不同事故,法律依据也不同,但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相对完善。”马军说。

本报记者还了解到,虽然渔民的经济损失可以根据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家标准《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进行计算,但该计算方法在法律层面依旧存在诸多模糊地带。

“康菲石油就是钻了法律的空子,所以才会出现区区20万行政处罚的局面。”马军说。

尴尬的国家海洋局

随着事态的持续放大,国家海洋局监管力度不够、督导能力欠缺等问题也日渐凸显。

“到现在为止,国家海洋局也明显力不从心了,之前外界也对他们提出了很多质疑,事实上,他们也有一肚子苦水。”一名接近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的知情人士对本报记者说。

国家海洋局的无奈并非毫无道理,马军指出,从事故发生后,国家海洋局的态度就一直在发生变化,但针对跨国公司的监管,国家海洋局能够明确依托的法律法规却模糊不清。而缺乏强硬支撑直接导致的后果是,国家海洋局除了多次要求康菲石油彻底清理油污、切断油源外,对于康菲石油的怠慢却无计可施。

不仅如此,国家海洋局自身的技术水平也是限制其有力执行监管的硬伤之一。

“在处理漏油现场,以及其他技术、设备层面,国家海洋局根本就不具备相应的高科技监管能力,这无疑让其在督导康菲公司时十分被动。”上述知情人士说。

本报记者了解到,从1998年到2008年十年间,我国沿海发生船舶溢油事故718起,溢油总量达11749吨,仅2009年,渤海就一共发生4起油污染事故,其中2起为原油,2起为燃料油。此外,2008年,渤海也共发生12起小型油污染事件。

而面对如此高频率的污染事故,国家海洋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却坦承,“我们的执法人员每年仅仅登检海洋油气平台1到2次。”

“我认为在接下来的立法程序中,对污染信息的及时披露,以及以法律形式明确国家海洋局的监管权力极其重要,事实上这也是此次事故反映出来的两个最主要的问题。”马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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