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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子勋:康菲石油的傲慢并非坚不可摧

  来源:大洋网  日期:2011-08-15  关注度:2055
 作者:周子勋

  漏油事件本身并不可怕,因为年年都或多或少会发生,可怕的是,肇事者在漏油事件面前选择那种消极应对的态度和一以贯之的傲慢。比如:自6月4日事故伊始,已持续两个月之久的渤海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仍在持续发酵。海底继续冒出的油花、康菲公司不紧不慢的态度、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此次让渤海环境蒙上巨大阴影的重大溢油事故距离终结依然遥遥无期。

  作为在中国渤海海域作业造成环境灾难的外国石油公司,康菲居然能够在长达两个月的时间里,利用自身掌握的信息和公关手段对事故“遮遮掩掩、避重就轻”,逃避责任。他的这种傲慢从何而来?或许正如国家海洋局有关负责人所说,康菲公司在本次溢油事故中表现出来的态度根源有三:一是将溢油责任归咎于自然原因,借口由于地层自然裂缝溢出原油,不愿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去封堵溢油,以避免造成责任者之嫌。二是熟知我国法规和相关政策,知道溢油处置措施不力和瞒报事故并不会遭受严重处罚,也不会影响其经济利益,因此对监管部门懈怠应付。三是对我国海洋环境和公众要求缺乏企业社会责任。

  但作为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家海洋局,在面对这个傲慢无理的肇事者,除要求其向公众道歉之外,竟然也显得束手无策,导致周边数县渔民数亿的损失只能望穿秋水。那么,这到底是“要求道歉”还是“恳求道歉”呢?如果仅用“道歉”二字又如何还给渔民一个公道,如何还渤海一片净水呢?而更可悲的是,此前一直高喊着“中国,请你放慢脚步”的媒体对此事也几乎都保持沉默,媒体和主管部门的冷漠成为我国环境污染事故中一个最大的悲哀。

  应该看到,在此前有媒体舆论指责中海油护犊子的嫌疑,近日中海油就康菲漏油事故道歉,称自己虽然并非事故肇事方,但作为国家石油公司,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职能。中海油称将持续发布溢油事故信息,向公众通报处置情况,接受媒体公众质询。

  不过,从目前的整个事故调查情况来看,除肇事的康菲公司故意拖延之外,包括海洋局以及受害渔民乃至各方的举证索赔等等,都对事故的处理存在着巨大分歧。通过各方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除了监管部门的失职,还有就是我们的法律漏洞,正是这两个漏洞让我们的环境事故责任只能不了了之。但是值得深思的是,难道我们只能把问题归结为客观上的无能为力吗?还是我们的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不敢触及?

  不可否认,当前我国在监管上所暴露出的失职和渎职问题早已触目惊心,这不是危言耸听。据媒体披露,企业招进来,一些地方政府就给予一定“特权”,工商不敢查,法院不敢进。为保护招商引资成果,很多地方成立了“治理软环境办公室”,民间戏称“软办”,凡是涉及招商项目的检查、罚款等相关事宜,“软办”几乎都能“摆平”。到企业的例行环保检查,突然变得艰难起来,需要层层审批,各方面的规范、监管在发展经济面前似乎“软”了下来。不难看出,正是由于政府与企业有着密切的利益关联使得相关的部门不愿也不敢站出来追究。

  当然,还有一点值得重视,就是虽然我们的《海洋法》确实严重滞后实际情况,但是我们有相对应的法律,比如最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不过按“直接损失”的计算,同样有很大空间。与此同时,我们新修订的《刑法》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出重大修订,降低了入罪“门槛”,扩大了刑事追究范围,加重刑事处罚力度。康菲公司的漏油事故完全可以按照《刑法》来追究,渔民的损失也同样能够按照其实际损失的30%来确定,因此,如果我们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执法机关还是将问题停留在客观因素上,那么事故处理最终就是不了了之。

  反观国外在重大污染事故的处理,由于其相关制度的健全,责任的认定也就明确。比如2010年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后,肇事的英国石油公司除被处以数十亿美元的罚款外,还被要求出资200亿美元建立赔偿基金。由此可见,企业违法成本过低以及相关责任认定不确定成为我国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的最大因素。

  所以,目前康菲石油的傲慢不是坚不可摧,只要我们的相应部门有所为,这就是过街老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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